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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3-16 08:25:49    来源: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渭南市教育局、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渭教人〔2009〕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有关事宜通告全区,望符合发放养老补助人员按照通告要求,及时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审核对象
凡户籍在临渭区、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三、审核办法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二)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初审,并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7天;
(三)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10天,设立举报电话(0913—2183435),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认定,认定结果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六)备案后再次在乡、村、校公示备案结果。
四、时间安排
2010年3月21日前,符合政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登记,并搜集整理代课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
3月22日-3月31日,持本人申请、原始证明材料到本人所在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初审,愈期未提交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者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4月1日至4月9日,初审合格人员填写认定登记表。
4月10日至4月14日,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上报初审结果。
4月15日-4月30日,由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乡、校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资料,并上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执行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七、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