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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08-04-22 08:43:13    来源:
    2007年12月24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2007年6月6日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指标及分值、指标的制定和下达、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省各市(区)和省直部门2007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按照《实施细则》进行。

         两块六类二十项确定考核分值

        《实施细则》规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两部分,目标责任考核占85%的权重,各方面评价占15%的权重。
        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两部分,目标责任考核占85%的权重,各方面评价占15%的权重。
各市(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为6类20项,总分为100分。《实施细则》对各项目的分值作了具体的规定。
       “经济发展”考核总分30分,包括3项内容:其中,生产总值10分,财政收入10分,固定资产投资10分。
       “社会发展”考核总分16分,包括两项内容:其中,社会事业11分,人口和计划生育5分。
       “人民生活”考核总分15分,包括4项内容:其中,城乡居民收入6分,城镇就业4分,社会保障3分,扶贫开发2分。
       “资源环境”考核总分12分,包括4项内容:其中,节能降耗3分,环境治理5分,土地管理2分,绿化造林2分。
       “社会安全”考核总分12分,包括2项内容:其中,社会稳定7分,安全生产5分。
       “班子和队伍建设”考核总分15分,包括5项内容:其中,领导班子建设5分,依法行政3分,基层党组织建设2分,党风廉政建设3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年度工作任务”与“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年度工作任务”包括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的主要目标任务两方面,总分85分。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值,由省直部门在年初制定工作任务时提出意见,并按照审定年度工作任务的程序上报审核。定量类工作任务,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各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省直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考核总分15分,包括5个方面内容:其中,领导班子建设5分,依法行政3分,机关建设2分,党风廉政建设3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市(区)和省直部门各方面评价均包括3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30%的权重,全省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40%的权重。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

         特殊情况实行加分、减分和“一票否决

        《实施细则》规定,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综合分中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综合分中加2分。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向考核组提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报省考核办研究确定。
        对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在全国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市(区)、省直部门,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市(区)、省直部门,在综合分中减2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该项减分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统计,报省考核办研究确定。
        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综合分中减1至2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该项减分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考核办研究确定。
        《实施细则》还规定,各市(区)、省直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一票否决确定较差等次的实施程序为,年终综合考核时,分别由省纪委就党风廉政建设、省委政法委就社会稳定、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省环保局就环境保护、省人口计生委就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出意见,送省考核办审核后,报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考核指标制定的三大依据

        《实施细则》规定,各市(区)、省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省委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以及省直各部门的职能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各市(区)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目标任务指标,在每年各市(区)人代会前,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发展目标要求,指导各市(区)提出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下达。
        省直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在每年省人代会后,由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照省直党群系统、省政府部门分别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审核,报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下达。
        各市(区)、省直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指标,由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班子和队伍建设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报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下达。
        《实施细则》规定,考核指标下达后,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市(区)和省直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考核办专题报告,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经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目标责任考核分三步走

        《实施细则》规定,年终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进行。由被考核单位自查、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汇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有关部门统计汇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组考核三部分组成。
        被考核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于翌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省考核办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问题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汇总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于翌年1月20日前报省考核办,同时将各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抄送省统计局审核。省统计局于翌年1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省考核办。
        考核组的考核按照动员测评大会、个别谈话、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全省领导干部大会评价5个程序进行。
       《实施细则》规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各市(区)、省直党群系统、省政府部门三个序列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良好等次一般掌握在50%;各市(区)、省直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省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且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较差等次。
三方面考核结束后,由省考核办根据经省统计局审核的材料、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各市(区)、省直部门得分进行综合计算,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提交省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常委会批准。

        运用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实施细则》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党政主要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调整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视情况进行。
        其次,进行表彰和奖励。省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奖评大会,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100万元,由省级财政列支。对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直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按机关在编人员人均3000元的标准发给奖金,由省级财政列支。对评为良好等次的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50万元,由省级财政列支;对评为良好等次的省直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按机关在编人员人均1500元的标准发给奖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三,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对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市(区)领导班子(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成员、省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公务员法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对11个市(区)得分排在最后一名,省直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省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的予以通报,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取消等次评定结果,收回奖金,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施细则》还强调,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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