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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4 09:03:32    来源:

 

渭政办发〔2008119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和《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号),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3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007年的1400/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人年),提高到1640/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人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120/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20/人年)。此标准从200811日起执行。

     

 

 

               〇〇八年八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