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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渭南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08-08-11 16:08:01    来源:

渭组发[2006]146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渭南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工作和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全面、客观、可靠是各级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渭南市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全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继续参照渭组通[2003]14号文件“关于机构改革后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执行。
    1、市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群众团体干部(市委党校、渭南日报社除外),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其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党校、渭南日报社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人事档案,由本单位管理。
    3、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含议事机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人事档案,除市公安局、司法局由本单位管理外,统一由市人事局管理。
    4、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5、市属各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管理,其他人员人事档案由各单位管理。
    6、在职工作人员,辞职、自动离职、辞退(解聘)或开除公职后,重新就业前,档案管理部门可将其档案转移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重新就业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新的档案主管单位管理;流向非公经济组织或民间机构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统一管理。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他人专门保管。
    8、各县(市、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市一级管理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其他无管理权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干部人事档案。过去,个别单位未移交的干部人事档案,以及在招录和招聘工作人员后,超越权限接收和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应迅速整理,2006年底以前必须转交上述干部人事档案主管单位。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档案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原档案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新的档案管理单位转递干部人事档案,以做到“档随人走”。死亡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严格按照《渭南市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理。各档案管理单位要严把档案“入口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应接收,切实从入口上杜绝各类不良现象的产生。如转递的干部人事档案未按中组部的要求整理(新参加工作的除外),由原档案管理单位整理后再行转递;原档案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新的档案管理单位整理,整档费用由原管理单位负担。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仅限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之间,以及与同级国家档案馆之间的业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利用干部考察、录用、聘用的机会,转递或长期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严防干部人事档案在转递或利用过程中丢失、失真或泄密。对非正常渠道转递的档案,档案管理单位不应接收。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鉴别审核
    鉴别审核档案材料,是档案管理人员的一项基本功。在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接收、查阅利用、材料收集归档中必须进行认真鉴别审核。鉴别审核时主要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档案整理和新形成的材料是否规范。
    1、审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审核,并及时收集、催要、查找缺失的档案材料。档案转递过程中,接收单位发现内容不全的,由原档案管理单位负责补齐后,新的管理单位再予以接收;清查或利用档案时,发现内容缺失的,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查找;新形成的档案材料,经审核内容不齐全的,由形成材料的单位负责补齐后再予以接收。
   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报批后予以销毁或退回。
    2、鉴别审核材料内容。
    ⑴、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规范、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日期;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盖章,规定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
    ⑵、关于圈划、涂改问题。档案材料出现圈划、涂改的,各档案管理单位要追查原因,详细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并填写 “干部人事档案涂改情况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如在转递档案时,接收单位发现对圈划、涂改未作登记认定的,必须由原档案管理单位在档案中专门做出说明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同时形成档案材料的单位在圈划、涂改处加盖组织印章。必要时,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今后,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有圈划、涂改现象发生。
    ⑶、关于档案材料内容前后填写不一致问题的鉴定。档案材料内容前后填写不一致的,一般由档案管理单位鉴定;档案管理单位无法鉴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调查认定。档案管理单位在鉴定时,一般以干部人事档案最原始记载为准;如出生日期属于公历、农历不一致而出现年龄不统一的,以公历出生日期为准;如干部年龄档案记载与干部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本人又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以干部人事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④、关于档案中相关内容更改的鉴定。干部人事档案中相关内容有更改的,必须有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或确认材料等,如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等内容有更改的,还必须有干部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等。干部学历有更改的,必须有相关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和完整的学籍材料。
    今后,凡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需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应由干部个人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认定后,形成档案材料予以归档;干部人事档案中年龄由农历更正为公历的,须向档案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和干部所在单位证明,管理单位核查无误,报干部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更正;需更改学历的,应按照渭组发[2004]50号文件要求进行认证后,方可将干部学籍档案归入本人档案。
    3、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否规范。按照中组部的规定,档案材料使用纸质必须是16开规格(长26厘米,宽18.4厘米)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距应留出2.5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或材料不全需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经鉴别合格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整理归档。目前,各档案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档案中,不符合中组部要求的,要逐步按要求重新整理。今后,所有干部档案包装材料必须使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定的档案用品。
    四、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务必严格按照《渭南市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见附表),由管理人员根据查阅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查阅。本单位内部查阅利用档案,统一由管理员代为查阅。
    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档案一般不外借。
    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在查(借)阅过程中安全可靠,今后,各单位在招录和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需参考干部人事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查阅,任何单位不得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干部考察中,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填写“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借阅时,管理员要会同考察人员对档案内容详细登记;考察人员利用完档案应及时归还,归还时,有义务陪同管理员对照登记内容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归档。借阅档案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干部人事档案在查(借)阅过程中,出现圈划、涂改、变动或材料遗失的,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无法落实责任的,由管理人员负责。
    五、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
    各级档案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查阅室、办公室,配齐相关设备,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经费,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在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查(借)阅、转递和收集归档等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应认真登记,搞好检查,坚持季度核对、半年清点,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目录与材料相符。
    干部人事档案涉及干部个人隐私及一些政治敏感问题,为了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干部信息外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渭南市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章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对于经审核确属销毁的材料,必须认真填写《清出销毁档案材料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彻底性地销毁;对于需要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分类存放在保密柜中,妥善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安全。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资源信息管理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凡未按规定管理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附件2: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附件3: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情请见本网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