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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群体事件滥用警力将处分

发布时间:2008-07-25 08:10:49    来源:

核心提示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昨颁布实施《规定》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
   昨日,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介绍了《解释》和《规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发布意义
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
    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
    颁布实施《规定》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水平。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处理信访 这些行为将问责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不及时解决信访致矛盾激化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